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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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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江门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轩 幢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约定聘请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管理物业,买受人遵守该物
业管理公司制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 【套】 出售,按 【套内】 建筑面积计价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小写:¥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 )每平方米 X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小写:¥ X 元 )(大写: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 X 出售,总价款为( 人民 币 ) (小写:¥ X 元 )(大写: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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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差异,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 ×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限期。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l、一次性付款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2、分期付款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3、其他方式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 约定金额:×××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 补充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五。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
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 ,专用帐户为 /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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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X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X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X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X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X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4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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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台风、雨天或战争、动乱等非出卖人的责任对工程造成的延误的灾害或事由; 3、若出卖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已将申请验收的所有文件递交各有关部门办理验收,而有关政府部门因工作安排未能及时办理导致的延误;
4、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市政规划、市政配套工程或其他配套工程建设的影响,或重大活动、事件等政府行为所导致的延误;
5、其他非出卖人责任导致的延误。
上述1-5项有关延误的事由和期限出卖人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证明文件,出卖人据此方可予以顺延。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l、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X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X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X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X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X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种的比率)的)违约金。
2、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且办妥本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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