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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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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

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 “2.1.3 货船:

(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①

全封闭救生艇 每舷100 附加救生筏 总容量(%) (存放间距>100m) 100(可舷对舷转移) 1艘 1或2只(见(5)) 300 (不计入总容量) 每舷100(不可转移) (不计入总容量) 400 或 自由降落救气胀救生筏 ** 救助艇 附加救生筏 总容量(%) 生艇 (存放间距>100m) 100 每舷100 1艘 1或2只(见(5)) 300 (不计入总容量) (不计入总容量) 气胀救生筏 * 救助艇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1

② 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 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规定配备。

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④ 气胀救生筏 *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每舷150(不可转移) 救助艇 1艘 总容量(%) 200 300 * 任何一只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筏应为100%,且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②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45m

③ 对L≤45m的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规定配备。

L≤4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3)③ 气胀救生筏*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每舷150(不可转移) 总容量(%) 200 300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④ 对L≤45m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 ,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⑤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 1

2

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 2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

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⑥ 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④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

系统的救生艇;对⑤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

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3(4)的规定:

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4)

气胀救生筏* 每舷100 总容量(%) 200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② 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③ 对载运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

2

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

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④ 上述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②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对

③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

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5)对所有货船,如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除配备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救生筏,其应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配备2只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存放。该救生筏或2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脱开的方式系牢,并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在救生筏的存放处,应配备:

① 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服;

② 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和

③ 若船员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大于4.5米,应至少1具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设施。”

新增2.1.5如下:

“2.1.5 对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应满足建造时所适用法规对救生设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以下情形的货船,应结合最近一次年度检验,但不迟于2013年9月1日,船上至少应补充配备抛投式自扶正救生筏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 (1)船上未配备救生筏;

(2)船上已配备救生筏,但总容量不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新增2.2.4(3)如下:

“2.2.4(3)对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2013年9月1日前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救生服;”

原条款号2.2.4(3)改为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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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 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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