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金额,其安臵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二十条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就业和其它收入,要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三)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凡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
(五)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并尽快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的发放监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低保对象编制《城市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发放花名册》(或低保对象增减变动花名册)加盖公
章后,于当月10日前送县(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再将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盖章后送县(市)民政部门及委托发放银行,并于当月20日前将本期应拨付的发放资金足额拨到县(市)、乡镇街道代发银行(可以按季拨付、按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 代发银行根据民政、财政两家共同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建立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并在当月将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分解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存折)。低保对象持有效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保障资金的证件、个人存折和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七条 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月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向银行拨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记录反映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每季终了,民政、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相互之间应及时结帐对帐,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统一纳入财政低保专户管理。结余的保障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低保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集中、保障任务重、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
第七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
取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任何时候提出申请,低保办理机构及人员必须随时受理申请。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由以下几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半年审核一次,可采用绿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二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一季度入户审核一次,可采用黄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对象,应重点审查,每月一核查,可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
(二)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后的十日内,必须到社区居委会反馈保障金领取情况并登记,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居委会专职干部必须认真填写《享受城市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附件5)。
(三)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本人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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