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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9.2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十(10)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索 赔
1.10.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0.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1卖方迟交货
1.11.1卖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鉴证方。买方、鉴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2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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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使用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3不可抗力
1.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鉴证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鉴证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税费
1.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15仲裁
1.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15.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15.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16违约终止合同
1.16.1 在买方和使用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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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卖方在收到买方和使用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和使用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6.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和使用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7破产中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18转让
除买方和鉴证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19合同生效及其它
1.19.1合同应在买方、卖方、鉴证方签字。
1. 19.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买方、卖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1. 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买方、卖方、鉴证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0.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签订合同
2.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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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服务承诺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其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必须以使用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2、明确售后服务能力(包括交货期、保修期时限、培训、售后服务、维护响应时间等)。 3、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投标人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供应商应写明保修期后的维修收费标准,维修备件库地点(离扬州最近)、及厂家维修站地点(离扬州最近)。
5、人员培训计划:供应商在培训计划中应提供详细的授课地点、时间,授课师资配备、学员数量和经费预算等。
6、进口产品必须提供中英文用户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 7、其他服务。
第九章 投标文件附件
1、投标函格式
投 标 函
致:邗江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贵方 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式壹份,副本一式贰份
投标函 资格证明 开标一览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技术规格偏离表 货物和服务合格文件 商务条款偏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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