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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热恒温培养箱等医
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械[2011]105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电热恒温培养箱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1]105号)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0年10月30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电热恒温培养箱等13个医疗器械(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1 /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序号 1 产品名称 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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