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装店承包经营合同
4. 承包期内,甲方的经营证件无法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审核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或者经营服装店出现苦难。
六、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府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1.该服装店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服装店店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服装店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服装店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诸如天灾、战争等等)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
甲、乙双方同意在承包期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包费用按乙方实际承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通知
1. 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上述通知或通信可以专人送达,或以挂号信件或传真(随后以挂号信件)发送。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发包方(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承包方(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2.甲、乙双方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均应当在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任一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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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纳承包金,则按每迟交一天支付滞纳金 1‰元计算。如逾期超过 60天仍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服装店,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滞纳金。
2.承包期内,乙方未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保证金的 1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按逾期每日200 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承包期内,如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损害甲方活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承包期内,甲方未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方擅自转让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的经营保证金同时须按合同保证金的 1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承包期内,如甲方在乙方合同签订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证件无法通过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或者未在合同签订时隐瞒的事实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的同时还需按保证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甲方因为房屋租赁到期而无法续约时,没有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同时赔偿乙方100%的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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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期内,因甲方本身装修、设备质量问题、或者业主房屋结构问题,导致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乙方应该积极修缮,如果是业主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积极协调,如果在书面通知甲方三日后,未予解决或者协商处理,乙方有权拒付承包金,直到甲方处理完善为止。如果60天内还未解决,乙方有权节约,同时甲方退还保证金,同时按照100%保证金数额向赔偿乙方赔偿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13年 5月 日 2013年 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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