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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有关法规培训讲义
第一讲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修订情况说明
1.0 制、修订背景
1.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回顾
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自1984年实施。 1984年2月原劳动人事部和原机械工业部开展对锅炉制造资格认可工作。 1984年6月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申报压力容器制造申请的通知,并于当年开展资格认可工作。
1987年5月许可工作告一段落,原劳动人事部发文宣布无证企业不得制造锅炉压力容器。
1995年,为了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劳动部颁布了《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劳部发(1995)52号)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劳部发(1995)300号)
1.2 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的需要
根据2002年的统计,国内、国外已取得我国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证的企业约5000家
国内企业制造许可情况 许可证类别 总数 锅炉 锅炉部件 压容 合计 1.3 加入WTO的需要
为了适应和遵守WTO规则,建立国内外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3个规范性文件,经反复讨论,并向WTO成员国进行通报,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反馈的意见,经研究后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0 原则
1470 674 2347 4491 国发证 1226 347 1573 国外企业制造许可情况 约200 约350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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