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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做好信访终结工作
当前,信访问题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信访终结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缠访、闹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大牵制了信访部门和办案单位的精力。当前,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省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已对多起信访案件落实了信访事项终结制度。下面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信访终结存在的问题
一是自愿终结案件程序繁琐,对于息诉罢访的自愿终结案件,仍需进行评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办法,使上访人自愿息诉罢访,不再进行上访,但是公安机关仍需上报,走自查、评查终结程序,使手续变得繁琐,同时也增加了评查部门的工作量,拖延了终结的时间。
二是评查意见不落实,使终结遥遥无期。有的单位对评查意见不落实,特别是对瑕疵案件,要求追究民警责任的案件存在袒护包庇的心理,对评查意见置之不理,使信访案件既不能圆满解决,信访人既不息诉罢访,又不能走终结程序。
三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终结案件,信访人继续上访的,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落实情况,缺乏一个权威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信访事项只要是经过了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可视为终结。但是对于上访人反复缠访闹访的,上级公安机关重复登记、转办和交办,增加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数量,同时加大了下级公安机关的重复工作量。另外,评查或终结过程中衔接存在问题,
有的案件上报评查或终结已两三个月,但一直没有结论;有的案件案卷虽已发回,但却没有评查或终结意见。
四是终结制度宣传不到位。信访人对终结制度及要求、条件不了解、不清楚,认为是信访部门与上级部门串通好,骗信访人的,甚至变本加厉或钻空子,不断的到各级信访部门上访,从不到正常地点去上访,使基层单位无法处理。
二、解决信访终结的几点建议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重复访和老信访户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信访终结的作用,从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落实评查意见,确保案件合理终结。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信访评查意见要严格抓好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于上报的信访终结案件,认真进行评查,对于有瑕疵、有问题的信访案件要重新交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包庇袒护,只有将责任确实落实到位,采取相关办法弥补受害人,才能使信访人息访。
(二)贯彻执行好“四到位”,为案件终结打好基础。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四到位”的要求,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诉求合理的,要千方百计的解决反映的问题;对因思想上存在疙瘩或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要给予其适当救助帮扶,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只要四个条件都做到做好,案件终结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落实信访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终结法律机制。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缠访闹访问
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规范了信访秩序。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制度,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使案件终结有法可依。
(四)加大宣传力度,规范信访终结的秩序。信访人由于长期上访对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缺乏足够的信任,对处理意见并不认可,因此,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开展信访事项终结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转变对信访终结的认识,提高对信访终结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要使上访群众认识到终结既是给群众一个合理的答复,也是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检查和认可。信访案件不是无条件终结的,终结后也不是想推翻就推翻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是要受到法律处理的。
(五)严厉打击终结后缠访闹访,营造良好氛围。对于案件已经终结,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上访人仍然坚持上访的,而且在上访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对此,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所有信访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绝不可欺骗群众,但也不能让上访的群众认为政府部门处理违法访无法律依据,措施不硬,有机可乘,对违法访的处理要敢于曝光,起到“处理一个、震慑一群”的作用,逐步规范信访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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