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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901修订版)
1.0名词解释
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1.2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并且特殊投保规则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应同时满足或符合。
1.3基本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 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条款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70万以上的投保件。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过高额件标准的,不可以直接收取暂收保费,待核保同意收费后才可以收取首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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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意外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险保额。
1.8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如果重疾险有死亡给付责任,则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一般投保规则 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申请的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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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年收入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个人年总收入的20%,或需要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被保险人的累计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关系如下: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累计(寿险+意外险)风险保额与被保险人年收入的关系 ≤20倍 ≤15倍 ≤10倍 累计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年收入的关系 ≤10倍 ≤8倍 ≤5倍 18-35
36-50 51岁以上 注:收入是指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房租、股票分红、银行利息等。
2.1.4职业与保额: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类职业不做最高限制,5-6类职业者投保限额见下表:
所有住院医疗职业类别 累计(寿险+意外险)风险保额最高限额 险和住院津贴险 5类 6类 30万元(含) 20万元(含) 不受理 不受理 注:从事两种以上职业者,应归入较高风险的职业类别。 2.1.5职业加费规定
2.1.5.1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对应的代码和危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确定,6类以上职业全部拒保。
2.1.5.2投保主附寿险1-4类职业不做职业加费,寿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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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职业加费标准如下:五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20元,趸交每万元加费200元。六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50元,趸交每万元保费加费500元。
2.2投保年龄的限制
本规则中的投保年龄以周岁为准,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0岁的孩子必须是出生后满30天(含30天)才能投保。
2.3交费方式
分为一次交清(趸交)、年交两种方式。 2.4 保险利益
2.4.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详述于投保书。投被保人与受益人之间也要存在合理的利益关系。
2.4.2 公司、单位或法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章处不能有公司、单位盖章。
2.4.3 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2.5异地投保限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者(“当地”指“代理人展业区域内”)。
2.6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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