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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对有关逮捕工作的影响
作者:杨元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关键词】新刑诉法;逮捕工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0条,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刑诉法条文数的修改量超过现行刑诉法总条数的50%,新增条文65条。本文主要谈新的刑诉法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工作的影响。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逮捕工作具体程序的变化(一)监视居住向逮捕转换时,拘留为过渡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逮捕制度的完善
明确逮捕必要性的条件。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大体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第二个层次是人身危险性大。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三)审查批捕程序的完善
一般情况下可以讯问嫌疑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讯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另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四)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五)逮捕以后的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去掉了原刑诉法规定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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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细化了,使逮捕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强。基本解决了以往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新法的规定使得审查批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执法观念,注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严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新法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使侦查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得到了拓展。这项工作是全新的,这里面涉及到的部门有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对各个部门的启动以及职责区分也均有涉及。但是新法规定的并不清,所以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些工作都需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在实践中慢慢探索。
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院侦监科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对相关的工作增加了以下内容: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到的物证、书证不符合程序的,有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不能作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立法上,审查逮捕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而是作为侦查阶段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逮捕过程当中,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了条文当中,保持了立法的一致性。检察院侦监科在以后办理批准逮捕案件时,要全面细致的对证据进行审查,不仅要审查实质,也要注意审查取证程序、证据来源等是否合法。二、检察院审查批捕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员应当尽快适应新法,积极学习调研,确保新法的规定在审查批捕环节能得到更好的落实。(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更新了理念,迈出了新的步伐。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全面的学习新法,不能只是片面的学习新法中对侦查监督工作的修改部分,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是不可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新法的。首先,要更新理念,这是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的先决条件;其次,要统一认识,转变思想。
新刑诉法的修改草案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一直到现在,也有很多不同的认识。但是全国人大已经通过,那么必须统一执行、遵守其中的法律条文。把思想统一到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来。(二)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
审查逮捕应该是把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证据意识进一步强化,保证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三)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转变“一捕到底”的羁押理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新刑诉法新增设且是独立的部分。该规定使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能更好的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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