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综合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附件13),并写明企业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内)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括: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
产使用权等;
(二)交易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价格、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综合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需要进行国内异地调查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综合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境外企业,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总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国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综合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资料等转交信息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信息处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关联企业间
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第三十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
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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