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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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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23:55:53

城镇紧凑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城乡建设用地格局;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在统筹利用存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城镇及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蓄滞洪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污染性、危险性用地的布局,应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用于中心村建设,可与旧村整理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与布局,协调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控制生产用地空间、保障生活用地空间,提高生态用地空间。

5.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用地。要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确定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根据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潜力,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布局,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在城市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

系相结合,形成多样化的绿色生态空间。

6.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要稳定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顺应自然地貌形态,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要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公路沿线限制沿路建设,城乡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形成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连片保护和利用,穿插合理分布,保证重要视点之间的视觉通廊开敞,安排土地整治区域,调整不合理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实现景观修复和再造;要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重要文化线路和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修复、再造文化遗产长廊,形成多样化的人文景观系统。

(四)推进“三线”划定

1.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应以规划调整完善为前提,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通过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2.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

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对于城市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适当微调;对于城市人口500万以下的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结合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和牧业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确定。土地用途区应依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划定,原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1. 基本农田保护区。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

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沿线周边的耕地;(3)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下列土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2)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

2. 一般农地区。下列土地可划入一般农地区:(1)除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2)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3)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4)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5)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园地;(6)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3.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下列土地应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1)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2)规划预留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3)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应整理、复垦的城镇、村庄和集镇用地,不得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在乡级规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细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并以复区的形式表达村镇建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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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紧凑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城乡建设用地格局;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在统筹利用存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城镇及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蓄滞洪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污染性、危险性用地的布局,应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用于中心村建设,可与旧村整理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与布局,协调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控制生产用地空间、保障生活用地空间,提高生态用地空间。 5.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用地。要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确定园地、林地、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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