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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K--系数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流量(kg/s) n--指数
Nl--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Δ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o--环境的绝对温度(K)
Δ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Vcrit—临界排烟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l--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l--火焰极限高度(m) ZB--阳台之上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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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 疏散楼梯间; 2前室、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3.1.2 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3十八层或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5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
6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合用防电梯前室。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9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10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3.1.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2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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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20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上下部位对送的方式,上下送风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层。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值或表3.3.7-1、3.3.7-2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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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2.00m,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3.2.3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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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
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3.3.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
4、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2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风口或采用空气幕形式。 3.3.3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4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5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6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1.3计算确定。
3.3.7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7-1、3.3.7-2规定确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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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值和本表不-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
表3.3.7-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加压送风量(m3/h) 25000-30000 35000-40000 表3.3.7-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7~19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32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注:1.表3.3.7-l与表3.3.7-2的风量按开启2.00mxl.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一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8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3.9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0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1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2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 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 公共建筑的中庭、大堂。
2 商场、餐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空间办公室。 3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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