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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
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2]9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意见
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99号 2012年8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法制办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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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集中行政复议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各试点地区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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