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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 1 /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
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 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考虑我省原易地建设 收费标准较低及其他实际情况,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按规定应建“满堂红” 防空地下室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长春市每平方米1800元;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松原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吉市每平方米 2 / 3
1500元;其他重点县(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敦化市、图们市、珲春市、双辽县、
德惠市、梨树县、农安县、安图县、龙井市、集安县、扶余县、永吉县、抚松县、汪清县、前郭县、辉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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