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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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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6:21:56

(1)改变人防部分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损害,但可挽回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2)拆除或损害孔口工程,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3)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难以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六级(含)以下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五级(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5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六级(含)以下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4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六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或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恶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七、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八、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并破坏通信、警报设施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九、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能够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不影响工程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7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虽没有损害人防工程,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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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人防部分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损害,但可挽回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2)拆除或损害孔口工程,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3)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难以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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