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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证据目录、答辩状、代理词 一、证据目录(被告重庆龙门明亮劳务有限公司提供)
证据一:1-1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结算单1份,1-2
收据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账汇款凭证1份
证明目的:1、2016年12月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与被告结算证实叶明亮班组工程总价为1467000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31707元,应扣款为3000元,已支付劳动费为136万元,在以上结算扣减后应支付劳务费为35707元。 因此,被告截止2016年12月欠付叶明亮、李负僵劳务费为35707元,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
2、结算时,双方达成协议应付劳务费应付清,后期砌砖、修补费暂扣5万元。并由被告在结算单上注明“本单款项已清,余款伍元整”字样。
3、根据结算约定被告于2017年2月4日支付原告85000元,其中包括以上结算的应支付劳务费35707元,并支付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0000元。该款支付的金额与《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结算单上签字备注“本单款项已清,余款伍万元”金额系同一笔款项。 因此,被告只在余款5万元对本案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4、以上结算劳务费合同相方为被告叶明亮、李负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劳务费清偿责任。
证据二:2-1叶明亮收据1份、2-2无叶南收条1张、叶明亮出具的欠条1份,李负僵出具的欠条1份,2-3无叶南收据3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账汇款凭证3张。
证明目的:1、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于2017年5月5日以修补为
名在被告处领取工人工资5000元,该费用应在下剩余款(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款)5000元中扣减。
2、2017年6月20日叶明亮同意由被告代支付无叶南进户门收口修补人工费12300元。2017年6月5日李负僵同意由被告代支付无叶南人工费22000元。2017年9月2日被告共计给无叶南支付石马山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及收尾工程款工资35000元,并在收条上注明另附(叶明亮、李负僵欠条两张)共计34300元。被告代支付的以上费用应在属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余款(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款)5000元中扣减。
3、2017年7月15日被告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后期收尾人工费15000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后期修补人工费10000元,2017年10月18日被告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收尾工程人工费15000元,以上三笔费用合计40000元应在属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的余款(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款)5000元中扣减。
4、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支付被告叶明亮、李负僵承揽的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工程后期砌砖、修补合计80000元,结合证据一属于被告暂扣叶明亮、李负僵余款为50000元,被告实际后期支付砌砖、修补合计80000元。因此,被告多支付叶明亮、李负僵人工费30000元,应由被告叶明亮、李负僵返还。
5、在被告与叶明亮、李负僵结算暂扣砌砖、修补费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并没有参与后期施工,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属于叶明亮、李负僵后期施工费用。
6、结合证据一,证实被告不欠付叶明亮、李负僵劳务费,不应承担由叶明亮、李负僵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 2017年4月20日
二、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龙门明亮劳务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雷云购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答辩人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从未将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劳务承包给被答辩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劳务承包合同。根据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可以证实,被答辩人施工的石马山12、13#抹灰活系在本案被告叶明亮、李负僵处承揽的,其结算也是由叶明亮、李负僵完成的。答辩人从未与雷云购结算过劳务费。至于被答辩人陈述的以上事实,因为答辩人不知情,所以其陈述是否真实,应由被告叶明亮、李负僵确认。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答辩人真的承揽了叶明亮、李负僵发包的石马山12、13#抹灰活,也应向合同的相对方叶明亮、李负僵索要劳务费。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二、答辩人已全额结清属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的劳务费,不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41677元法律责任
2016年11月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与答辩人结算,叶明亮班组工程总价为1467000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31707元,应扣款为3000元,已支付劳动费为136万元,在以上结算扣减后应支付劳务费为35707元。答辩人于2017
年2月4日支付原告85000元,其中包括以上结算的应支付劳务费35707元,并支付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0000元。
之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将应由他两人完成的后期砌砖、修补收尾工程交由第三人无叶南施工,叶明亮于2017年5月5日以修补为名在答辩人处领取工人工资5000元,2017年6月20日叶明亮同意由答辩人代支付无叶南进户门收口修补人工费12300元。2017年6月5日李负僵同意由答辩人代支付无叶南款人工费22000元。2017年9月2日答辩人共计给无叶南支付石马山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及收尾工程款工资35000元包括以上代付工资34300元。2017年7月15日答辩人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后期收尾人工费15000元,2017年8月21日答辩人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后期修补人工费10000元,2017年10月18日答辩人向第三人无叶南支付石马山收尾工程人工费15000元。
可以说在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答辩人支付被告叶明亮、李负僵承揽的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工程后期砌砖、修补合计80000元,相反因预先扣除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万元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于2017年2月4日要回,导致答辩人多支出后期砌砖、修补费30000元,应当由被告叶明亮、李负僵返还。由此证实答辩人不欠付叶明亮、李负僵劳务费,也不应承担对叶明亮、李负僵拖欠被答辩人的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未支付余款5万元属于后期维修费用,被告叶明亮、李负僵并没有参与后期收尾工程,无权要求支付这部分款项。原告更无权要求支付余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同时本案中,答辩人已全部付清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的劳务费,即使这二人有欠付雷云购劳务费的情况,答
辩人也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答辩人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成武 2017年4月20日
三、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重庆龙门明亮劳务有限公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被告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从未将石马山12、13#二次结构劳务承包给被答辩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劳务承包合同。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原告系施工的石马山12、13#抹灰活系在被告叶明亮、李负僵处承揽的,其结算也是由叶明亮、李负僵结算的,对于该结算被告从未参与。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被告叶明亮、李负僵承担欠付原告劳务费的支付责任。因此,原告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二、被告已全额结清属于被告叶明亮、李负僵的劳务费,不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1、被告与合同相对方叶明亮、李负僵的劳务费结算已完成,且在结算后支付下剩劳务费35707元,支付扣除的砌砖、修补费50000元
2016年11月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与被告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叶明亮班组工程总价为1467000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31707元,应扣款为3000元,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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