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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4]10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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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的用途和分类
(一)科技创新券是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科技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
1.一般券限于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用于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
2.专项券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等。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创新券的最 2 / 3
高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
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是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拟定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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