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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医疗服务和现金待遇分开管理,建立一个由卫生部负责监管、覆盖全民、涵盖所有诊疗项目及各种伤残的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注: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
(6)将家庭妇女作为受雇人群中的一个特定保险阶层,并根据他们的特殊需求来调整福利待遇,包括:①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享受[结婚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孀居和分居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②对没有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妇女,在其丈夫失业或者伤残期间提供福利待遇;③对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妇女,废除《已婚妇女特殊规定》,不仅提供生育补助金,还提供额外的生育保险金和较低水平的失业及伤残保险金。注:①已婚妇女(成年被抚养人)尽管没有报酬,但如果没有她们,丈夫和国家都难以为继,所以将其视为特殊参保阶层,并与丈夫视为整体。②失业、伤残保险金低于正常水平,特殊生育保险金。
(7)将长期伤残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有酬的人员,将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作年龄人口,无论其是否从事有酬工作。
(8)对所有失去生计的人员,无论其从事的工作是否有报酬,都提供培训保险金,以帮助他们顺利转向新职业。
(9)统一失业、伤残(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长期伤残除外)和退休的福利待遇及养老金水平。注:收入中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没有什么差别,避免因某种待遇高去申请其他待遇。
(10)统一享受失业和伤残(包括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福利待遇的等待时间。注:等待时间:现行做法是三天不发保险待遇,但各个险种又有不同,临时等待时间。
(11)统一享受失业和伤残(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长期伤残除外)福利待遇的缴费条件,修订享受养老金的缴费条件。注:捍卫保险原则、确定参保人、个人利益挂钩。
(12)取消全额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制,条件是失业者失业一段时间后要从事制定的工作或到制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13)取消伤残保险金的享受期限限制,条件是伤残者符合特殊行为规定。注:对收入的需求提高而不是降低、防止思想颓废;培训(6个月)
(14)规定只有从工作岗位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工伤养老金除外),对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即男65岁、女60岁)后继续连续缴费者,每缴费一年,养老金提高一定数额。注:退休作为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弹性退休制度:特殊职业提前退休、根据劳动力需求调节劳动力供给,推迟增加养老金。
(15)将为农业、银行、财政和保险业人员专门设立的失业保险计划并入社会保险中的普通失业保险计划。注:①保险业和金融业可以作自愿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②区分对待农业三个原因:①农民不应当为当时的基本方案的债务缴费②农民年收入低,无法承担规定的缴费③失业率低于工业,应享受失业率带来的好处。
(16)废除下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豁免权:(a)特殊职业人员,如公务员、地方政府工作人
员、警察、护理人员、铁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职业人员;(b)年收入高于420英镑的非体力劳动人员。
(17)取消为寡妇无条件提供低水平养老金的做法,转而根据寡妇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一是对各种情况按特殊标准发放临时寡妇保险金;二是必要時发放培训保险金;三是对有子女需要抚养的,发放监护人保险金。注:所有寡妇都按相当于生育保险金的标准享受13个月的寡妇保险金;实际情况调整;培训
(18)将丧葬补助金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并面向全民。
(19)将目前由地方机构管理的公共救助职能(慈善性医疗服务除外)移交社会保障部。注:支持缴费的国家社会保险和由政府负责的公共救助;救助职责应移交给社会保障部,而制度规定的待遇发放工作原则上仍由地方管理机构负责,
(20)将保障盲人生活的职责移交给社会保障部,并通过社会保障部、地方机构和自愿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盲人构建一个新的生活保障和福利计划。
(21)国民救助署的职责、关税和消费税部管理的管理的非缴费性养老金工作、劳动和兵役部管理的就业服务工作、失业保险以及其他部委涉及各种现金福利待遇(包括工伤赔偿)的管理职责交给社会保障部。
(22)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取代失业保险法定委员会,后者管理范围更广。注:①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每年也做财务报告,却不必每年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调整,或不必每年都提出改变费率和待遇标准的建议。②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必须处理在失业保险领域涉及不到的两个问题,即:根据币值变化相应调整保险待遇和缴费水平;在不低于最低待遇的情况下,使不同险种待遇水平之间保持合理关系。
(23)[将原来商业化运作的简易寿险变成一项公共服务,并由简易人寿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注:①简易寿险机构分为两类:简易寿险公司和收缴社团组织;简易寿险公司本身又分为向股东分配红利的控股公司和互济公司两类。管理成本较高,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保证了机构和代理人的利益,却忽视了公众的利益。②第一,人寿寿险是一种终生合同或长期合同,而不是一般商品。第二,简易寿险和其他保险的联系已经十分紧密(国家经营或管理)。第三,对资本进行投资的需求很少(甚至不需要)这个建议是用括号括起来的,也就是说,这些建议对于整个社会保障计划来说并非必不可少。
第三部分:三个特殊的问题
(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和赔偿途径问题)
(一)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
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最低收入定为多少(社会保险方案开始实施时生活费究竟为多少;各个家庭或英国不同地区生活费并不相同)与其他生活费相比,房租有三个迥然不同的特点:不同地区的房租相差悬殊;即使是同一地区、人口相同的各家庭之间,房租也有着显著的差异;在暂时中断收入期间,家庭能够削减用于衣着、燃料和照明方面的开支,但是无法减少
房租支出。固定花费;超过平均水平的房租是否代表租住人的意愿或生活必须。保险待遇随实际房租的变化调整会增加额外的行政管理工作量。最大的实际困难是,当申请人并不是家庭中唯一挣工资的人时(比如申请人只是全家若干个有工资收入者中的一个,或者是出租给若干寄宿者住房的房东,或申请人本身也是寄宿者),如何确定申请人应负担的房租额。 对英国不同地区、对各种不同的职业,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是否正确?对于养老金,由于缴费相同,在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退休后,待遇标准也相同,这样做既正确又必要。工作年龄内的人:工作年龄内的人们在工资收入中断期间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应定为多少?(食品开支、衣着开支、燃料、照明和家庭杂项开支、富余额)退休人员:建议按战前价格,一对夫妇退休基本生活养老金每周29先令8便士,必失业或伤残保险待遇标准低2县令4便士。年轻人和工作年龄内的未成年人、被抚养子女。 (二)老年问题
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其性质和范围最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保障中最难决定的问题。这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成年人会因多种原因丧失收入能力,年老作为原因之一,其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所有原因的总和。第二个原因是,每个人年老后的社会经济后果大相径庭。年老可能引起尖锐的贫困问题,也可能根本就不会产生贫困。
老年问题的第一个特点,即老年人口规模巨大(一方面,老年人的待遇发放水平比如让人满意,否则会有很多人挣扎在贫困边缘,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养老金标准每增加1先令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在其他所有重要的保障需求(如预防疾病和为年轻人提供充足的营养等)得到充分的保障之前,对老年人任何形式的慷慨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 将来的问题是,一个辛勤工作了一辈子的人怎么样才能保证晚年的基本生活,而不至于陷入贫困。国家应怎样最大限度地鼓励自愿储蓄,以满足基本生活最低需要之外的要求,同时避免没有花到刀刃上或者避免大把钱而给社会留下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社会保障计划必须基于缴费原则。该原则本身既无懈可击,同时又迎合了公众对失业、患病和类似不安全情况提供保障待遇的情绪,是解决现行养老金制度存在问题的“特殊药方”。 (1)提高养老金标准的过渡期:研究表明需要设置过渡期,在此期间,逐步实现从现行由待遇水平明显偏低的缴费养老金与经济状况调查享受的养老金相结合的旧制度,向面向全体公民。待遇标准适当的新缴费养老金制度的转轨。
(2)把退休作为领养老金的条件:养老金年是为退出工作的人提供的待遇。以退休作为领养老金的条件并不是鼓励或催促人们退休。鼓励人们推迟退休的正确做法是吸引那些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所能享受的基本待遇之外,再享受附加待遇。
(三)赔偿途径问题(工伤事故、其他事故、非因丈夫死亡导致的婚姻破坏情况)
第四部分:社会保障预算
本报告提出的社会保障计划在具体操作时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为辅,旨在保证人们有满足基本生活的收入。具体操作办法是按周发放待遇和养老金,且各种待遇数额精准、相互独立。假定A:建立子女补贴制度;假定B:实行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为所有公民提供治疗,不收治疗费。假定C:维持就业。 (一)1945年和1965年各项待遇总支出情况
1945年到1965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全部增加额基本都来自退休养老金,主要是由于养老金领取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上升和待遇标准向全额缴费养老金过渡的两个原因导致养老金的增长。总预算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公民根据本人收入状况作为纳税人缴的税)、社会保障方案未来的待遇享受者(公民根据本人收入状况作为参保人缴费)、签订劳动合体并据此
雇佣劳动者的雇主。 (二)税和费
税和费之间的差别在于,税和纳税人,也应当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挂钩,而与其将来享受的待遇高低无关;而缴费则与,也应当与缴费者享受的待遇高低相关,而与其支付能力无关。
(三)三方缴费方案、三方分担比例、缴费与待遇和能力之间的关系、参保热缴费、工伤保险费筹资问题、比例变化等。
(四)、社会保障物有所值
本社会保障预算的数字比以前算要大一些,但与国民总收入相比并不大。社会保障计划只不过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以便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公开满足那些必须得到满足的需要。就在战前,英国社会物质财富就已丰富得可以避免真正 的贫困,这似乎毫无疑问。如果不希望英国社会还一如既往地按重新富裕后的日子进行组织管理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社会保障预算只不过是用货币的形式把这个现实、这个民族希冀表达出来的方法。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计划
(概述在其他部分已有详述,不赘述)
第六部分: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
本报告中的社会保障是指一定水平的收入保障。本报告所描述的社会保障蓝图是通过维持收入水平摆脱贫困的计划。但是仅有充足的收入是不够的,因为摆脱贫困只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任何社会保障计划从狭义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多方面社会政策的协调一致,当然,其中大部分政策都不宜在这里讨论。本报告提出的社会保障计划共有三个假定,由于这些目标都比较特别、且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为深刻理解社会保障计划本身,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讨论。这三个假定是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维持就业。在讨论这三个假定后,提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应当立即实现的紧迫目标,其可操作性如何?是否需要重建社会服务系统,甚至在战争期间? (一)假定A:子女补贴
即直接为被抚养子女提供生活费,生活费补贴发给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成人,其依据下面两个互有联系的观点:第一,如果人们上班挣钱时都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收入,又因失业或伤残收入中断需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时,追求超出部分基本需要的标准是不合理的。第二,如果人们在失业或伤残期间享受的保险待遇等于甚至高于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将非常危险。子女补贴在一方面应视为帮助父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面也可理解为由社会承担了这项过去并未承担的责任。
子女补贴应当由国家财政出资,当父母挣工资时,发给除第一个孩子外的所有其他子女,而当父母不挣工资期间连第一个孩子都要发;除现有的实物待遇外,子女补贴平均8先令/周。实际补贴应根据子女年龄分几档发放。如实物待遇发放数量超过现有规模,则现金补贴应相应扣减;子女补贴现金待遇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 (二)假定B: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是预防并通过医疗医治疾病、伤残;二是在医疗过程中和医疗后进行康复和适应工作方面的治疗。保险待遇的方式发出。社会保险缴费是不管参保人收入高低都要缴纳的,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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