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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7〕7号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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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7 12:24:4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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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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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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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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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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