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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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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4:24:07

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0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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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按照矿长批准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或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4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长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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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一、 岗位职责

第 1 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 3 条 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 4 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 5 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 6 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 7 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 8 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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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第 9 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 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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