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示例九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对A公司计算的可抵免境外负担税额及示例七对其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和境外税额抵免限额为例,计算其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的境外税额。
(1)甲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225万+间接负担税额912.5万=1137.5万元;
抵免限额=744.5万元(<1137.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744.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137.5-744.5=393万元; (2)乙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300万+间接负担税额1291.25万=1591.25万元;
抵免限额=1010.5万元(<1591.2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010.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591.25-1010.5=580.75万元; (3)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税额合计=744.5+1010.5=1755万元; 再以此例按《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A公司2010年抵免境外所得税后应纳所得税额为(假设A公司没有适用税法规定的有关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18000*25%-1755=2745万元
示例十 :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分析: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示例十一 :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
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
分析:
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可参见例三中“C2公司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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