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1〕63号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行)
取应急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2、易燃易爆场所不严格执行防静电工作,导致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1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其他事故发生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其他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引发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1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其他事故的;
4、各种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及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等),按照管理要求应办理工作票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的;
5、一个季度内,有两条B级及以上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6、业务保安范围内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变化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由集团安监局按照《“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修
订)》(潞矿安字〔2011〕5号)进行考核;各部门、分厂(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按本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参照本文件要求,制定
出本单位的红线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
室。
5
主题词:安全红线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潞安太阳能公司安监部 2011年3月17日制发 校对:吴志斌 共印:30份 存档:3份
6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