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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6) (7)
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清算 (1) (2)
企业解散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且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全体合伙人届时对此事项另行约定。
在确定清算人后,本合伙企业所有资产(包括已经变现和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若清算人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3)
清算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无法清算完毕的,由清算人决定适当延长。
3. 清算人主要职责: (1) (2) (3) (4) (5) (6) (7)
清理本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
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4. 清算清偿顺序
本合伙企业清算后,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2) (3)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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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 (5)
清偿本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5. 本协议的条款将在清算期间继续保持完全效力,并仅在下述条件均实现时
方终止: (1) (2)
清算人已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分配完毕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且 本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已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及备案管理机关完成了
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协议的存在具有保密责任,保密期限至
本合伙协议中上述投资合伙企业注册设立为止;对合伙协议内容的保密责任为长期。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协议的效力、
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伙协议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按照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本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
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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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伙协议自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与有限合伙人的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四份,每一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
用于政府报批登记及本合伙企业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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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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