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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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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

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9日

1 / 3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14〕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学前教育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绩效考评结果等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购买主体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承接主体为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其他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暂由其依托机构代为购买。

第五条 承接主体除符合(青政办〔2014〕74号)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备。办园(学)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 2 / 3

全、有效。

(二)条件达标。幼儿园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教基〔2014〕44号)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幼儿园(基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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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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