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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上海市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0.07%,人口占全国的1.13%,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4.2%,港口货物吞吐量占全国的19.6%,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占全国的15.7%,财政收入占全国的11.9%。从1953年到1992年40年间,上海共完成财政收入5945亿元,提供给全国使用的国民收入约3330亿元,出口创汇884亿美元,调往全国各地工业品3500亿元,港口货物吞吐量25.56亿吨,培养高等学校毕业生53.74万人,对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上海土地利用现状根据1994年航片资料统计和1996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一标准,总面积为7945.58平方公里。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类,上海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三类。其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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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上海市土地利用现状平衡表
地 类 总 面 积 农 用 地 总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水 面 总 计 面 积 平方公里 7945.58 5166.08 3150.77 92.66 37.36 0.00 1885.29 2294.64 万亩 1191.84 774.91 472.62 13.90 5.60 0.00 282.79 344.20 289.62 158.56 3.93 77.69 49.44 占总面积 比例% 100 65.02 39.65 1.17 0.47 0.00 23.73 28.88 24.30 13.30 0.33 6.52 4.15 小计 1930.77 居民城镇及工矿用地 建点1057.05 设及特殊用地 26.17 用工地 矿农民居民点 517.96 用农副业用地 329.59 地 交 通 用 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192.44 171.43 484.86 28.87 25.71 72.73 2.42 2.16 6.10 6
1、 农用地
上海农用地面积5166.08平方公里,主要有耕地、园地、林地、水面四类
(1)耕地。全市耕地面积为3150.79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9.65%。上海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菜地。其中粮田面积2333.30平方公里,占耕地面积的74.05%;常年菜田126.70平方公里,占耕地面积的4.02%。
(2)园地。全市园地面积为92.66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7%。上海的园地以果园为主。
(3)林地。全市林地面积为37.36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7%。林地大部分为有林地,由用材林、防护林和竹园三类组成,小部分为苗圃。
(4)水面。全市水面面积1885.29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3.73%。水面包括河流、湖泊、坑塘、水库面积,其中长江水面约1106.98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3.93%。
2、建设用地
上海建设用地面积为2294.64平方公里。主要有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三类。
(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上海是全国工商业发达地区、人口最多城市之一,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是仅次于耕地的第二大用地类型。全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1930.78平方公里(289.62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4.30%。城镇及工矿用地1057.06平方公里
(158.56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30%,占建设用地面积的46.07%。
根据1994年航片资料分析,其中中心城建成区365.66平方公里(浦西10区278.81平方公里,浦东城市化地区86.85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5.94%;嘉定、宝山、闵行建成区用地为133.63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的5.82%;六个县城用地为40.26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的1.75%;集镇用地为302.90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13.98%。农村居民点用地为712.55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的31.05%。其中,农民宅基地为517.96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的22.57%,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333.70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的14.54%。其中中心城工业用地66.26平方公里,占中心城的18.12%,占全市工业用地的19.86%;新城建成区工业用地67.79平方公里,占新城用地的50.73%,占全市工业用地的20.31%;县城工业用地20.81平方公里,占县城用地的51.69%,占全市工业用地的6.24%;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工业用地178.84平方公里,占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17.61%,占全市工业用地的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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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用地占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比例
单位:平方公里 名 称 城镇村及工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占城工业用地占全市 矿 镇村及 工业用地比例 总 用 地 工矿总用地比例 中心城区 新 城 县 城 集 镇 农村居民点 合 计 365.66 133.63 40.26 302.90 712.55 1555 333.70 21.45% 100% 66.26 67.79 20.81 178.84 18.12% 50.73% 51.69% 17.61% 19.86% 20.31% 6.24% 53.59% 中国部级标准: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15%,最高不宜超过30%。 (依据1994航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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