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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研究
作者:钱思琦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7期
摘 要 本文以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重新认识为切入点,提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实际上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对其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的支配。紧接着,本文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包括第三人单独侵害债权与第三人与债务人联合侵害债权。另外,针对这两类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本文详细分析了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最后,本文着重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指出该正确理解债的相对性,否定债权利益说,肯定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的客体 债权的涉他性 债权利益说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是从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在英美法中也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这一制度从其概念就备受争议,目前虽肯定该项制度,但对其该项制度的一些内容,学者之间还未达成共识,仍有探讨的空间。
何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实施旨在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 王家福教授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称为不法侵害债权,并指出:“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杨立新教授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称为债权侵权行为,并定义为:“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王利明教授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即王利明教授从类型的角度来定义概念。杨立新教授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主要有两个关键词,即“妨碍债权实现”和“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其定义与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科事典》第13卷把“侵害债权”认定为“妨碍债权的实现”的观点相同。而“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反映了杨立新教授把债权利益说作为肯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句话,杨立新教授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解为侵害债权目的行为。王家福教授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关键词为“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王家福教授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解为侵害债权客体的行为。
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该理解为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对其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的支配。 换句话说,第三人侵害债权,而且需要被追求侵权责任,从表面上是妨碍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结果上是妨碍债权实现,但本质上是妨碍了债权人支配自己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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