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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制度及其对当代政治监督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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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2015届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第2章 明代言官制度的概况

2.1 封建社会言官制度的沿革

言官群体是一个明代官员集体中以管理言路、专司监察为主的组成部分,其运用阶级划分理论来看,属于上层的统治阶级。这个阶层里,均是出身很高,经过严格选拔的士大夫们。由于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士”或者“士大夫”这一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特形态自从汉代之后,已经可以说其具有表现为独特的“士大夫”政治的特色。

言官是明代政治中的一股特别的政治势力,言官团体在明代封建政治生活中有相当突出的地位,有学者甚至曾说过明代乃以监察官员治天下者,足以可见得明代政治舞台上言官的不可忽视性。

在明代,言官是给事中与御史的合称,组织机构分别为六科和都察院。而明代之前,给事中掌管言论,所以被称呼为言官或者谏官;御史则主要负责纠察,被称之为察官,两者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到了明朝,二者的具体职权有所差别,但是重叠的地方较多,总的来说还是以言论为对象,“台谏合一”越来越明显,所以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往往将它们合称为言官。

给事中始创于秦代,“给事中,秦官也”。①给事中在汉代却并不是正式的官员,是大夫和议郎的加官,凡是有这个加官的都可以在皇帝左右做顾问。给事中逐渐生成正式,是在魏晋之后。唐朝时期给事中隶属于门下省,有“封驳”的权力,对政治有些许影响。宋代元丰改制之前,给事中仅仅是寄禄官(官名与职务分离,非有皇帝特命,不管本部门事务),宋代中后期恢复封驳之权。

明太祖立国之后,为了强化皇权,废除了丞相,分散相权于六部,提高了六部之权。而另一方面,又担心部权过重,在中央对应六部又设置了给事中,用以来牵制和监督。每科设给事中二人,品阶却为正七品,独立对皇帝负责。洪武二十四年,品阶降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从八品,给事中吏科与工科四人,户科与刑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共四十人,正九品。明初给事中人员有定制,共计为五十八人,分工细致,职权有了很大的扩张。建文年间,给事中品阶曾有一度提升,明成祖时期,人员有所缩减,此后,人数、品阶基本成为定制,直到朝代灭亡。

房玄龄等:《晋书·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有限公司,1974年,卷二十四,志第十四,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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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之名称最初见于《周礼》,“御史之名,周官有之”。①在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为各个诸侯王之近臣,充当文书一职。秦朝设置御史大夫,专管弹劾纠察。唐代御史台按照各自职能分为台、殿、察。明初建国,参照唐朝设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洪武十五年,改设都察院。都察院有监察御史八人,品阶为正七品,分管十二道,每地又设置御史三至五人,品阶正九品。十七年时,都察院初步定制,设置左、右御史一人,正二品官职,左、右副都御使一人,正三品官职,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四品官职。道的设置在宣德年间才最终确立,改为十三道,一个行省为一道,每道设置监察御史人数均有定制,总共一百一十一人。另外,南京还设有都察院,设立了右都御史、右副督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南京十三道监察御史总共三十人。②还有一种情况,自景泰四年之后,由朝廷派遣的地方总督、巡抚等,一般有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等职衔,由于总督巡抚的派遣没有定额,所以导致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也没有明确的固定数量。

总的来说,在明代以前,给事中和御史的区别很大,给事中职权是封驳制敕、谏诤规诲,而御史则是职掌纠举官员、肃清吏治;给事中隶属于门下省,御史隶属于御史台;给事中主要负责“言”,为言官,御史负责“察”,为察官。自宋代开始,“台谏合一”渐行,御史开始兼理言职,但言官却不得涉及监察。到了明代,纠察弹劾百官仍然是御史的主要职权,但同时言事职权也得以继承,明初皇帝也鼓励御史直谏。明代给事中则变化较大,虽然表面看来职权区别不大,但是性质却不同。在言谏和检察两种职权上,言谏职能逐渐弱化,更加偏重于监察。明代言谏没有专门的官员,给事中和御史均有职权,但给事中的纠察弹劾职能得以强化,不过此职权历来都属于御史之下,明代给事中的弹劾权与御史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御史和给事中职权的演化,与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有明显关系。御史最初不过是掌管记事的官员,但是权势的逐渐增重,使其慢慢的成为皇帝肃清纲纪的代言人,所以随着中央集权的增强,与日并进,来扩张自己的职能。但是给事中的发展则与之相反,言官有谏议、封驳的权力,所以能防止皇帝的专断,但是皇帝专制与政府集权的程度却愈趋愈甚,言官之权也因之而日见削减,这二者其实是互为消长者。

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言官制度的建制必然也会随着中央集权的发展、官僚组织的变更而有所变化。君主专制制度的中央集权在明代已然发展到了巅峰状态,与此相

①②

周公旦:《周礼》,北京:中华书局, 2014年,第157页。 蔡明轮:《明代言官群体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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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言官制度作为君主的“耳目”,也相应发展到极端。当然,明代严密而完备的言官制度,将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也同时推向了巅峰。

2.2言官的运作

2.2.1言官的职权

与其他朝代相比,明代的君主赋予了言官更多、更为广泛的职权,为其在政治上发挥“耳目”、 “醒世”和 “防腐剂” 的作用,提供了极大程度上的便利。明代言官的职权有以下几种:

第一, 直谏皇帝,控制言路。

所谓的言路,指的就是现代所说的舆论,或者准确的说,是舆论上达至皇帝的渠道。在明朝,言路狭义上指的是言官的言事,广义上却指四方的臣民都可以陈情建言。作为皇帝近侍,给事中在皇帝临上朝时,要轮流值日,发现皇帝所做的事有不合理之处,无论是政令、军民还是百官,各个方面都可以上书言事,履行“近侍之职”。而御史可以言论的,相对较少,只有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二者。此职权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国家某方面的治理出现弊端的时候,言官群体往往必须上书陈述时局利弊,借以提醒皇帝与百官,如果皇帝受到蒙蔽而做出不利于国家的举动,言官群体就要做到不惜舍身来直谏。

第二, 处理奏章和下达诏旨。

《明史》记载,给事中“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①

明代政府的各种奏章都是由通政司进行汇总,然后送往会极门,再由内廷里的文书房记录后送呈给皇帝。皇帝做出批复的,送到内阁进行票拟,最终批红之后公布。六科每天都会领取奏章和诏旨,经过审核之后,在进行抄写发送各个相关部门,然后给事中行使封驳权。

另外,为保证给事中职权的执行,如果六科不封驳,存在失职者,则容许御史纠察举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给事中进行了监督。

第三, 纠察和弹劾。

纠察和弹劾是言官最基本的职责。专门弹劾百官,辨清冤枉与否,以达到肃清官场风纪之目的。《明史》规定,“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者劾,凡百官猥茸、贪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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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①。同时,都御史还有监督并弹劾身负执法之责的御史的权力。在弹劾对象上,给事中和御史并不相同。御史着重于地方官员,而给事中则大多负责中央,即六部。从实际上来说,弹劾对象有三:分别是皇族宗室及大臣、权臣及宦官。

明代言官弹劾有自己的严格纪律。弹劾奏疏要明确写清年月、事迹,不许夸大事实,泛泛而谈,不许夹杂私情,掺杂虚假,否则要处以刑罚抵罪。另外,弹劾五品以上官员,需要阐明事实,六品以下,则可随时关押询问。明初时,言官弹劾还有一套具体的仪式,御史要身着红衣,在御驾之前,当面纠察弹劾,然后所弹劾之人当场关押。所以,每当御史身着红衣入大殿,也就预示着一场纷争的开始。

言官的弹劾权看似十分公正,然而其受皇帝的直接领导,这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它的局限性。在明代历史上,皇帝暗示或指示言官弹劾自己厌恶的大臣,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也时常存在。

第四, 廷推。

廷推具体指的是官员的考核和廷议。考核方面,被考核的对象的人物好坏、善恶与否的鉴别来源就是言官的对其的评价。言官在评论上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在明代,官员一旦遭到言官的纠察,即便有皇帝的挽留也法会无颜见人,一旦成为被批评的对象,就会终身不出。由此可见,言官在吏治方面的监督职能。

言官议政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举荐高级官员、探讨国家大事、裁决刑狱等等。言官以正七品、从七品的品阶参与廷议,往往更能有效的牵制权臣,以平衡政派纷争。会推时,内阁大臣、吏部兵部尚书、大九卿及五品以上的官员都会参加,但是六部给事中却掌握着廷推的主持权。言官参与到廷推之中,其实质上其实是作为“耳目”游走在联系皇帝与六部之间,便于皇帝进行决策。

第五, 巡历和当差。

巡历包括例行巡察和重大事故巡察。巡历的官员均为都御使,按照阶级分为巡抚和巡按两种。巡按职务较小,仅为监察一种。巡历时的言官职权范围很广,几乎无所不能,成为为皇帝提供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另外,当差则是指承担杂差。分别是册封宗室诸蕃、两京制卷、巡视京营、监会试及武举、参朝门籍等等。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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