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 - 图文
6. 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结构
推进高等学校分类管理,系统构建专科、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加快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改革步伐,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应用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拓展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持续缩减本科高校举办的就业率(不含升学)低的专科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推动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引导一批独立学院发展成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重点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动产学结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开展设立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可行性研究。
健全职业教育接续培养制度。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制定工作;协调各级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目录管理;系统设计接续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安排;从专业设置入手规范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办学,强化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的主导作用;探索区别于学科型人才培养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实现形式和培养模式。探索以学分转换和学力补充为核心的职普互通机制。推进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
7. 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
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部门、高等职业院校等,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展多元投入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通过人员互聘、平台共享,探索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利益共享机制的集团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建立基于学分转换的集团内部教学管理模式。支持有特色的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以输出品牌、资源和管理的方式成立连锁型职业教育集团。积极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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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集团。鼓励职业教育集团与跨国企业、境外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
8.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布局与发展。引导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集中力量办好当地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群)。探索基于增强发展能力的东中西部合作机制,支持东中西部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东中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或职教集团),通过托管、集团化办学等形式,对口支援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支援革命老区、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基础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深入推进地市级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二)增强院校办学活力
尊重和激发基层首创精神,以外部体制创新、内部机制改革、院校功能拓展为抓手增强院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1. 推进分类考试招生
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根据不同生源特点和培养需要,规范实施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以高考为基础的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中高职贯通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研究制订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进入高层次学校学习的办法,拓宽和完善职业教育学生继续学习通道。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本科高等学校,特别是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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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学分制,推进与学分制相配套的课程开发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学分为基本单位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制度;开展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学习者终身学习成果档案(包含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设立学分银行;在坚持培养要求的基础上,探索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校、社区教育机构之间的学分转移与认定。
3. 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改革。试点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改革。鼓励民间资金与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嫁接合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优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企业和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合作举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股份合作制工作室。支持成立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联盟。鼓励行业企业办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支持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4. 鼓励行业参与职业教育
健全与行业联合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机制,联合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指导意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切实履行举办方责任。鼓励和支持行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高等职业院校的规划与指导;扶持行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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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指导能力建设;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规定的领域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在指导专业和课程改革、协调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校企合作、开展教学评价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形势分析、专业预警定期发布制度。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5. 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举办高等职业院校,按照职业教育规律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将职工教育培训交由高等职业院校承担,鼓励企业与学校共建共管职工培训中心。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上企业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对接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政策、购买社会服务时,将企业举办的公办性质高等职业院校与其他公办院校同等对待。对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6. 落实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
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督促地(市、州)政府进一步明确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责与权限,进一步明确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简政放权,支持学校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支持高校面向社会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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