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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后2015年电大社会保障学机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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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7:11:02

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2年2期) 14、【评析】《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 (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处 15、【评析】本案例在类型上属医疗争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农民工议,但案情却自呈面目。最大的一个特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色便是当事人的一方是离土不离乡农遇”。依据上述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民,争议的焦点是农民合同工是否有权国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和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何谓农民合同制工人?《全民所有制企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条: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工负伤时,享有下列疾病保险待遇:①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享有3至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医疗期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内根据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本人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标准工资的60%至100%的病假工资;该法规第3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②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师处医治时,其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但所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需的挂号费及出诊费则由农民工个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负担,在指定医院医疗时所需贵重药费,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简由企业行政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应由个人负担。农民工因病或因工负伤民工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院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用批准”。从上述法规的内容中不难看出,人单位负担2/3。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同于一般的临时工。本案发生于1996年1月,依据《中华具体而言,农民合同工指国有企业在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1966年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经过有关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改部门批准,在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1年以上,实际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诉人余德平应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享有5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即从1995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疾病保险待遇,年6月2日摔伤时起至同年11月痊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时止),在医疗期内,因其连续工龄满2人的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年而不满4年,粉末厂应该支付其标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并不得解除与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停工医余德平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申诉人余疗期。停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德平因住院所花费的医药费用9205.721

元人民币,被诉人粉末厂应该予以报销。粉末厂不顾医疗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双方仍然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报销医药费的作法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本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被诉人粉末厂补发申诉人余德平5个月的病假工资计2300元人民币,医疗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②被诉人粉末厂为申诉人余德平报销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③仲裁受理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一起涉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16、[评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17、[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 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无论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是从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还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是功能上来看,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金都是不同的。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后者则由社会统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筹基金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刘某支付而,二者是不能等同的,也不能互相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者替。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8、[评析] \内退\,实际是 \在企业内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职工 《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业保险金: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义务满1年的;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 \内退\。很多业的;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人因此认为,既然 《内退\是国家规定求的。本案中,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的,就应认定为国家法定退休,享受法登记等程序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定退休待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失业保险金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无论是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问题上,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原劳还是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上,“内退\与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退休都是截然不同的。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内[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号)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九条规定:\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补偿金。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22

该文件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等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I0年;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因工致残,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 通知》(劳社部发020000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乏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人帐户。可见,\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

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19、[评析]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保障厅对代某所受伤认定为工伤适用的依据是否适当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另一个是工伤认定依据的政策规定是否准确。

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 13 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又于1997年6月 6 日发出了《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我部于1996年8月12 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并对照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可以肯定劳动保障厅在适用政策依据上是正确的。

关于工伤认定依据的政策规定是否准确问题。某建筑公司认为,虽然代某是在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但当时工作已按要求中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 及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适用《企业职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认定代某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受伤为工伤。劳动保障厅则认为,代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某所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按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应认定同。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工伤的条件,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从本案例的情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况看,代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域内,因工作原因及企业不安全因素而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造成的意外伤害,虽然代某未按要求撤所以,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离,对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与企业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除支付补偿金外,安全措施不力等有很大关系,不应成为还须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影响工伤认定的因素。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应该支付 经分析,可以说劳动保障厅认定代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某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准确无22、[评析]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误,劳动保障部对此予以维持也是正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20、【评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老、患病。1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结论】(1)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法;

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2)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21、[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患加社会保险”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人订立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职工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医疗补助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功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合同,乙企业强调的“有的在先”,这个23

“约”的有效性并不是企业可以认定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要求依据相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求自然也就非法无效了。(河北劳动保障网)

23、 [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济金融纪2001年1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扣劳动者的工资,而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外,依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和原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偿损失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劳社厅函19991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还规定“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

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4、[评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唐某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劳动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唐某在此事故中,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因此,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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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2年2期) 14、【评析】《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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