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Q SH039-019-90)
2.6.1 计量人员进行计量交接必须严格按照《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规程》(附录二)和《汽车罐车油品计量交接规程》(附录三)执行。
2.6.2 计量交接方式 :
用油罐作为计量器具时,以油罐计量数为准。 油轮、油驳运输,油罐发油,以油罐计量数为准。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以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计量数为主。因油品粘度大(50℃时运动粘度大于20㎜2/S)不能在车内计量时,龙车以油罐计量为准,不足一龙车时,以油罐计量或灌桶过秤量为准。
用流量仪表向用户发油,以流量仪表读数为准。流量仪表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必须严格按照《液体流量仪表在线检定方法》(附录四)执行;用汽车罐车向加油站、下深点运输的,以汽车计量为主。
3、油品的损耗管理
3.1 油品的定额损耗:是指油品在储运过程中,由于油品特性、储运技术水平和正常设备技术状态下所造成的油品数量损失的极限。因事故(人或自然)产生的油品数量损失不属于定额损耗。油品运输溢余:是指油品到站计量数加上定额损额后超过发货量的油品数量。油品损耗实行定额管理。
油品损耗分为运输、保管、零售三类。分环节的油品定额损耗率按GB11085-89执行。
3.2 损耗量和损耗率
3.2.1 保管损耗:是指油品从入库到出库,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其中包括储存、输转、灌桶、装卸等五项损耗。其定额损耗率按GB11085-89中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执行。
3.2.1 .1 储存损耗是指单个油罐在不进行收发作业时,因油罐小呼吸而发生的油品损失。其损耗量和月损耗率接下式计算:
储存损耗量=前次油罐计量数-本次油罐计量数 月储存损耗率=(月累计储存损耗量/月平均油罐存量)×100%
3.2.1.1 灌桶损耗量:是指灌桶过程中油品挥发损失。灌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灌桶损耗量=油罐付出量-油桶收入量
灌桶损耗率=(灌桶损耗量/油罐付出量)×100% 3.2.1.3 输转损耗:是指油品从某一油罐输往另一油罐时,因油罐大呼吸而产生的损失。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输转损耗量=付油油罐付出量-收油油罐收入量 输转损耗率=(输转损耗量/付油油罐付出量)×100% 3.2.1.4 装卸油品损耗:是指油品从油罐装入铁路罐车、油船(驳)、汽车罐车等运输容器内或将油品从运输容器卸
入油罐时,因油罐大呼吸及运输容器内油品挥发和粘附而产生的损失,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装、卸油损耗量=付油容器付出量-收油容器收入量 装、卸油损耗率=(装、卸油损耗量/付油容器付出量)×100%
3.2.2 零售损耗:是指零售商店、加油站在小批量付油过程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油品损失。定额损耗标准按照GB11085-59表六。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零售损耗=月初库存量+本月入库量-本月出库量-月末库存量
零售损耗率=(当月零售损耗量/当月付出量)×100% 3.2.3 运输损耗:是指从发货点装入车、船起,至车、船到达卸货点止,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
3.2.3.1 铁路罐车及公路运输损耗:是指油品装车计量后至收站计量验收止。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定额损耗标准按GB11085-89表七。运输损耗量及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卸收前罐车计量数 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100% 3.2.3.2 水上运输损耗,损耗量及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水上运输损耗量=发货量-收货量 式中:
发货量=发油油罐计量数-装船定额损耗量
收货量=收油罐收入量+卸船定额损耗量 对于“过驳”入库转运油品时,收货量应为: 收货量=油罐收入量+2×卸船定额损耗量+短途运输损耗量
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量/发货量)×100% 3.3 油品损耗的处理
3.3.1 油品损耗的处理原则:
一切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油品的定额损耗必须经油库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3.3.2 运输损耗处理:
3.3.2.1 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超耗。确系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超耗时,由承运方负担。
3.3.2.2 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相抵,但单车超耗五百公斤以上时应单独核算,不得相抵。
3.3.2.3 运输损耗在扣除定额损耗后,超耗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油轮、油驳为发货量的0.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整装油品为发货量的0.2%。
3.3.2.4 整船、整车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责任方承担超耗。查不出原因时,由转运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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