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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 自考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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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复 习 题 集

二00六年三月

《刑事证据学》习题集

第一编总论

本编重点章节:第一章* 第四节*

第二章 细看内容p55“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此处可能出判断题。

一、诉讼证据的意义是什么?诉讼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了那几个方面的意思?

答: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这

一概念强调诉讼证据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杜绝了诸如想像、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

(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的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

(3)、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这就把某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外。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怎样? 答: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属性

(一)、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已知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未知问题的证据。证据本身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除了物证、书证这种实物证据以外。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都是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以及从事勘验、检查的人员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已经不是纯客观的东西了。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某些误差,而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层意思。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由于每个证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复述能力各不相同,这种反映现象就不一定能够如实地重现案件经过与本来面目,因此,不能认为所有证据都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客观”的东西。

(二)、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请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同案件事实关联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作用。因此,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还经常遇到一种的情况,应当引起特别的注意,即某些看起来与案件似乎有关的事实,却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被告人从前的犯罪行为证明其现在有罪的证据;二是不同的条件下的实验结果,不能用做同一认定的证据。

(三)、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司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区别于一般政局的最显著的标志。

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它涉及当事人是否有罪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判决结果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有着极其严肃的意义,因而不允许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对证据加以收集和与运用。刑事诉讼证据是不是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论,也是全部证据理论的核心和关键。这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则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正是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三者不可分割。我们在研究证据理论的具体问题和运用每一个证据时艘应该牢牢的把握这个问题。要确认某一个证据是否可信、可用,就要审查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属性,这是保证办案正确而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哪三种相继更替的证据制度?

答: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有哪些?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答:“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就是让当事人乃至证人接受神的检验,各民族的传统习惯不同。“神灵现示”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有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巫。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十字证明”的方法。

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古代主要实行什么的证据制度?它同普通实行“神灵证据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答:中国古代办案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所谓“五听”,就是要求法官在办

案时,应当注意从言词、脸色、气息、听聆和眼神这五个方面观察被告人的表情有无变化。注重对被告人的心理分析,是我国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它同外国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此外,我国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实行“罪疑从赦”的制度。即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罪犯,应予赦免。这也是与申领证据制度的不同之处。

六、“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 答: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时有完全的证明里,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私人文书和复制的文件一概不具有证明力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在日耳曼和法兰西的刑事诉讼中,刑讯甚至成为诉讼中“整个大厦的中心”这充分表现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毕竟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交规到人间,破除了证据中的迷信色彩。形势证据中的某些规定,有一定合理成分。这种制度防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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