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等。
第一百零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印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印鉴管理人员的确定,预留银行印鉴或支付密码的分离管理,印鉴使用登记及责任制度要求等。
第一百零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内容和方法;预算执行和控制;预算调整;预算考核办法等。 第一百零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等。
第一百零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等。
第一百零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第一百零九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规范、办法等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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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重庆市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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