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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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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8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6.《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9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逻辑步骤

提出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应立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经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书)→(七日以内)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理由→(审查后处理)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考点】A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考点】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解析】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是逮捕羁押等不包括搜查。

事后审查主要是对逮捕拘留后的羁押进行审查。

采取这类侦查行为可以由自己来审查也可以由其他机关来审查。

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他机关进行控告。

【答案】 D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考点】刑事起诉制度

【解析】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答案】B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考点】审判原则

【解析】一、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二、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一)主要涵义

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其中,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时限。

【答案】 C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考点】拒绝辩护

【解析】拒绝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1.《规则》第4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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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8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6.《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9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逻辑步骤 提出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应立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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