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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果一个制度在出台时就不能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那么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只会徒有其表,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对内部控制制度一贯性与灵活性的尺度把握存在偏差
内部控制制度一经制定则需要管理者常抓不懈,始终如一地贯彻和坚持,制度的颁布绝对不能虎头蛇尾,朝令夕改,要使每一个员工都能真正领会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与精髓。同时,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服务于经营目标的内部管理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本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结合自身内部控制的目标、战略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出适合自己管理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不必完全拘泥于其他企业的作法。 政策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市场竞争态势的影响,企业也需与之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对外部信息的分析、评估后,采取必要的对策,特别是对外部强制性要求(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与改变)的执行、对可能的外部改变引致的企业风险的防范,内部控制部 门都必须予以关注和吸纳。
企业管理层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既不能一成不变,用已经过时、失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企业,也不能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过分强调灵活性,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甚至为了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择手段,将灵活性作为弄虚作假的便利条件,无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
(3)对内部控制控制对象的理解存在偏差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有效的,任何人都需要遵守,没有例外,包括制定内部控制的最高管理当局在内。管理人员是内部控制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他们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绕过有关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与企业领导是否带头执行有很大关系。一些企业之所以内部管理混乱,就是因为一些领导破坏有关的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等控制制度,宽以待己,严以律人,认为内部控制只针对一般员工,和自己没有关系。事实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是管理当局良好地履行对资产委托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方法。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个根本方面是向股东提供合理保证,保证企业被恰当地控制。另外,管理当局也有责任向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所以,企业管理当局需尽快纠正错误观念,不但要把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己任,更应在执行过程中带头遵守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一切按程序办事,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2.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理层与一般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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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之间都存在着代理关系。通俗地说,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之间形成的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力制衡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决定公司的政策方针,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而内部控制是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
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将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
目前,很多人认为,内部控制仅仅限于公司总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具体事务的控制,而把董事会排除在内部控制的主体之外。虽然从内部控制日常运行的过程看,企业管理层是内部控制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企业所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环境,管理者的工作就是对这些不确定性做出反映,由于这种用头脑进行非程序化工作的工作特点,管理者的行为变得比普通员工更加难以监督。所以,为了抑制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取短期利益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及时辨认、防止经理们的逾越控制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董事会应该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通过“不丧失控制的授权”来保证企业有效运行,实现企业的目标。
Treaday 委员会于2004 年颁布全新的ERM中指出:董事会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风险管理重要因素,董事会要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负总体责任。从理论上说,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拥有聘任、监督经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对经理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据此对经理人员做出奖惩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解除经理人员的职务,然而事实上,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在我国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关键人模式”,实质上是“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裁判员兼运动员,经理人员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自己考核自己,最终使企业的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导致相关管理层权责不清,职能履行不到位,降低了制衡力度,增加了决策的随意性。在这种环境下,企业管理层我行我素,董事不“懂事”,内部控制失效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第二,企业董事会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未经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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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然而,由于政府身份特殊,能力有限,无法约束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结果在对企业进行控制时,表现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
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自然会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和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追求高收入、高在职消费,侵蚀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人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董事会中就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些“内部人”代表着国家股或由政府控制的法人股。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很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败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一个专司监督的机构是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拥有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我国企业普遍采用了监事会的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却很难承担有效监督的职责。从监事会的权力地位看,我国的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而且,目前在企业中,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除监事会外,还有党委、纪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等,许多监事会成员在思想意识上缺乏监督意识,无形中也削弱了监事会的地位,增加了公司执行机构滥用权力的风险。
从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看,监事的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将受制于公司管理层。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代表组成。这两种代表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都与公司存在紧密地利益关系,独立性不够:股东代表监事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多出自同一股东单位,作为同僚不太可能严格执行监察;职工代表监事要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本职岗位上要接受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这种上下级关系使他们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大打折扣,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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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4.1 建立完整科学的内控体系
建立完整、科学的内控体系以对企业实施全方位的控制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内控体系,需要在意识、制度、组织、人治等几个方面入手:
4.1.1 注重“软控制”的作用
管理者及其他管理阶层的执行者对内部控制的态度、管理者的经营风格、管理哲学、企业文化、内控意识等都是影响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很多企业的管理当局对内控的认知度低,内控意识较差的情况,内控环境方面宣传和培训力度就必须要加强,因为控制环境是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障,直接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控制环境确定了公司的总体态度,是内部控制所有其他组成要素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基础。
4.1.2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体系
控制环境完善与企业对风险的关注度紧密相连,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体系控制是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到贯彻执行的必要措施,也是内控措施得以开展的保证。它存在于整个机构内所有级别和职能部门。包括批准、授权、查证、核对、经营业绩评价、资产保全措施和职责分工等活动中。风险评估是识别及分析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风险的过程,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企业常有的风险评估内容有:筹资风险评估,投资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控制是企业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企业必要时可设置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专门负责有关风险的认别、规避和控制。
4.1.3 实现组织规划控制
组织规划是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控制。企业组织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设置及相关关系;二是管理部门设置及其关系。这里尤其要注意职位分工中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所谓不相容职务分离是指那些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弊端又可掩盖其错误和弊端的职务。企业内部主要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审核监督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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