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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4]20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4〕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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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促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导向
属于符合厦门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包括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等十大千亿产业链(群),以及总部经济、节能环保、高端医疗、现代商贸及其它符合厦门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
2015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提及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以下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不含25%):
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2 / 3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 6.境内外上市公司; 7.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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