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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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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6:58:01

多数鱼塘的水都不符合渔业标准。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 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在享受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遭受着各种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害等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起初,是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即过错推定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但是在加害人证明自己并无过错时,无辜的受害人仍然得不到补偿,因而需要在过错责任体系之外,另寻归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体现了分配正义的理念,至于其理由,可归结为:第一,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第二,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控制这些危险;第三,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是正义的要求,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第四,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可以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第五,面对一个管领危险之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组织体,被害人有所谓结构上的弱点,即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包括科技资讯),以证明加害人的过失。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以及《侵权法》第7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既包括《民法通则》第6张第3节的部分条款,也包括《侵权法》及其他单行法。具体而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第121条)、产品责任(122条,41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123条,69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124,6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27,7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雇主的替代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赔偿责任(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等。

?【产品缺陷与不正当使用行为竞合

? 造成损害分担责 任案】

? 95年1月10日,董某从被告某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买了一辆该厂装配的半拖挂汽车。同年1月21日,董某用该车装载汽车底盘(共12.9吨),运往外省某城市。行驶中,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使该车向右侧翻车。经交警认定,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系由于钢圈破碎所致。 ?于是,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翻车系车速快、拉货超高所致;钢圈质量不好,应向生产厂家索赔。 ? 经法院委托鉴定,该钢圈为不合格产品。 ?(二)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免责抗辩。但是,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责任限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在美国侵权责任法中,原告依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原则上不的主张惩罚性赔偿。更多的限制方法是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但如果原告愿意并且能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则可突破赔偿限额的规定,判处较高赔偿额或判处惩罚性赔偿。 ?(四)免责条件

? 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 二是特别的免责条件。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等免责条件。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 ?(一)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特有概念,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即使行为人尽了任何其他人可能尽到的一切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也应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事故损失承担责任。行为人只能通过证明存在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免责,这与无过错责任有相同之处。

?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的规定,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动物占有人及提供动物栖息处所之人的责任;二是非正常危险活动责任;三是产品责任;四是支撑物的撤离对土地及土地之上人为建筑物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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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险责任

? 违险责任是指由危险事故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依据采此概念的德国法上规定,危险责任作

为归责原则应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在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有危险发生而损害他人利益时,应就所发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论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基本上均指同一事物。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此外,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实际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侵权法第24条规定:“ ” ? 理解公平责任原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关于公平责任理念和理性的讨论 ?(一)对公平责任原则理解迥异

?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理论对该原则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无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

?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在行为人无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其基本内容是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主观上纵无过错,法院亦可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判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一致,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让双方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还有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公平责任原则。 (二)公平观的不同是争议产生的原因

? 上述两派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公平观的不同,以及侵权法或者进一步说民法应该贯穿哪一种公平观的观点不同。

?1、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

? 这一意义上的公平强调贡献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即所谓“按劳分配”。 ?2、再分配领域的公平

? 这一意义上的公平是结果意义上的公平,而不管造成结果的原因何在。 (三)公平责任与侵权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之冲突

?1、公平责任是在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领域排除过失责任的适用,削弱了过失责任在实现侵权法效率价值上所发挥的作用。

?2、作为临时措施的定型化与风险自负的传统背离 . ?【替人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等赔偿案】

? 1998年11月28日,经双方单位同意,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进行比赛。刘某得知后前来观看。比赛下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换人时,刘某要求商场,该队并未反对,刘某即担任该队守门员。当花园酒店球队球员郑某带球向球门进攻时,刘某上前扑球,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刘某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

? 1999年7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园酒店、美食城及郑某进行赔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与其他责任原则的区别 (一)公平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 1、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而发生的一种责任,而过错责任是在当事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种责任。

? 2、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担,而过错责任是根据损害的程度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 3、公平责任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况,其责任形式仅为赔偿损失;而过错责任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还是造成精神损害,都可适用过错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形式。 ?(二)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 二者都是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从广义上讲,公平责任也属于“无过错责任”。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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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对于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

有过错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论侵害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 2、公平责任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而无过错责任是根据损害程度确定侵害人的则让你范围,且一般由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的必备条件

? 1、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即损害须因民事权益受侵害造成的;

? 2、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既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

? 3、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

? 4、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父因子制止他人财产遭受侵害被刺身亡家庭生活困难诉受益人补偿案】 ? 朱某的儿子在1991年1月开始受雇于和兴饭店做厨工,该饭店是由吴某和廖某合伙经营的。朱子在1991年9月16日辞工,但是仍住在该饭店。10月3日凌晨,一伙歹徒抢劫和兴饭店,正在饭店睡觉的朱子听到声音后就手拿打气筒下楼,在与歹徒的搏斗中被刺中胸部。朱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廖某为朱子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约2000元,吴某付给朱某990元。

? 事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儿子是为了保护和兴饭店的利益而死亡的,他的家庭因此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了生活的极大困难,要求吴某与廖某赔偿2万元。

? 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但在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审结时,尚未侦破。

? 吴某与廖某称,事发时,朱某的儿子已辞工而不在饭店工作了,且饭店已经负担了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家属食宿费等,没有义务再补偿金钱给朱某,应由杀害朱子的凶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适用范围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当然公平原则并不要求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1、公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情形。

?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形。 ?3、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情形。

?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6条则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4、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致人损害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另一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 一、概念

?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反过来说,只要欠缺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构不成侵权行为,当然行为人也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压电灼伤他人赔偿损失纠纷案】

?被告王某经批准修建了两间平顶房屋,后电力公司经批准在此架设了高压电线,与屋顶之间距离大于4米,后王某未经批准将平顶房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最近距离仅40厘米。1989年,张某到其舅舅王某家过暑假,因靠近扶手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重伤。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辩称其架设的高压电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王某违规建房才导致张某受伤,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各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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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曾经有法国的“三要件说”、德国的“五要件说”、台湾的“七要件说”以及作为通说的“四要件说”。 ?(一)法国的“三要件说”

? 认为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该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德国民法的“五要件说”

? 认为侵权责任须具备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五个要件。 ?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损害赔偿〕(1)故意或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2)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依法律内容,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的义务。”这些规定确立了行为、违法性、过错和损害四个要件,再加上学说所阐述的因果关系,德国民法形成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五要件说”。

?(三)英美法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的观点

? 英美法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自然不会产生诸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这类法律术语。但是“怎样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人才要就自己的行为负责”仍然是英美法系法官所关心的问题。 ?(四)我国台湾第五的“七要件说”。

? 认为侵权责任应具备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及损害七个要件。 ?(五)我国大陆通说“四要件说”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我一般性地确认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但鉴于我国民法理论百年来始终囿于德国民法理论,又受到当年苏维埃民法的巨大影响,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其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 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而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可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是两个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只有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运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分析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损害事实 一、概念

? 损害即损害事实或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回迁安置的住房日照不符合标准要求调换案】

? 原告朱某原先居住的私房经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批准,由被告硅酸盐研究所等对该地段以统建形式建造住宅。1986年3月,朱某之父以私房户主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地段建好的两套期房安置给该户七、八人回迁居住,朱家则无偿搬入临时用房过渡。1990年底,新建住宅竣工,被告于1991年2月书面通知朱家按约回迁,朱家以回迁安置的住房面积小、采光差为由,拒绝回迁并继续居住过渡房。 ? 事后,原告向区法院起诉称,被告按知其所居住的房屋日照时间在冬至日少于连续1小时,故被告应予调换,并赔偿因日照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 被告辩称,其安置原告的住房日照时间符合有关规定,且已无他房屋可调换,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 经鉴定,被告安置原告的住房冬至时满窗日照时间为44分钟,不符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受遮挡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的规定。法院还查明:诉争房屋系该处高层建筑的连接体,因受高层阴影影响较大,须改为非住宅用房。 ?二、条件

?(一)受到损害的叙事合法民事权益

?【居民诉地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返还从其家带走的文物案】

?85年6月,文管所所长陈某在进行文物普查时,从李某家带走了一批文物,并当场出具盖有公章的收据一张。在文管所带走的33件文物中,有9件属李某太祖家传继承;石器1个、铜短剑1把为人赠送;马刀(带鞘)、铁刀锉系李某66年从乡供销社收购站所购;青砖及各种瓷片、狮子头瓦当片、碎瓦当片若干系李某在清真寺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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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鱼塘的水都不符合渔业标准。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 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在享受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遭受着各种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害等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起初,是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即过错推定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但是在加害人证明自己并无过错时,无辜的受害人仍然得不到补偿,因而需要在过错责任体系之外,另寻归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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