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整理(从1994年到2011年)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3〕21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 调整为3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4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3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27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4〕269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 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 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19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6〕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5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5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 元调整为34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6〕193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5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2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6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 元调整为38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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