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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川 市 公 安 局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江公( )行没字[ ]第 号 保证金交纳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保证金金额 没收原因 承 办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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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川 市 公 安 局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江公( )行没字[ ]第 号 因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交纳人 于 年 月 日交来的保证金 元(大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保证金交纳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一份交保证金交纳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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