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
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申请的受理、审查、颁发以及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罚。
《实施办法》中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之外,其余处罚交由各市安监局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3〕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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