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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客服条款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方:[合作方]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本地CP/SP合作考核的有关管理办法。
2乙方有义务使每月的抱怨率[抱怨率=(抱怨量/用户总数)*100%]保证在可控范围内,乙方保证,每月的有理抱怨量(抱怨量=投诉单量+需求单量)不得超过当月使用本合同项下合作业务的有效用户数的千分之五,否则,乙方应按每宗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的结算中进行冲减;如合作期内出现客户针对业务的群体投诉(群体投诉指:客户以相同或类似原因投诉乙方的营销手法或服务质量,经甲方核实确定为有理投诉的,在一天内累计超过15宗(含15宗)、在一周内累计超过80宗,或在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50宗的投诉事件)甲方可暂停结算,至乙方平息该部分投诉纠纷并解决服务质量问题为止。
3乙方有义务使每张投诉单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成。超时工单如判定为乙方处理不当导致超时的,乙方应按每张3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的结算中进行冲减。乙方在一个月内超时工单累计超过15张的,甲方可暂停当月结算。 4乙方有责任全面杜绝 “三强”问题(即所合作/代理号百业务强制捆绑、强制关停、强制订制),确保单方面关停零再发、增值业务强行定制事件零再发、三强引发的越级申诉为零。
4.1凡出现工信部/省通管局通报“三强”问题:(1)每出现一宗扣罚5000元,暂停两个月结算,暂停该业务营销推广,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重开;(2)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性取消业务合作。
4.2凡出现省号百通报“三强”问题:(1)第一次通报扣罚100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整改报告;(2)同类问题出现第二次通报,则对乙方扣罚1000元,暂停该业务营销推广及结算一个月,同时乙方提交整改报告;(3)同类问题出现三次或以上通报,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性取消业务合作。 5 乙方有责任杜绝重大服务投诉事件。
5.1凡出现工信部/省通管局通报越级投诉(非“三强”问题,同时被定性为有责有理):(1)第一次通报扣罚1000元,暂停该业务电话营销一个月,同时乙方提交整改报告;(2)同类问题出现第二次或以上通报,除按照第一条执行,同时暂停结算一个月,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重开;(3)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性取消业务合作。
5.2凡出现省号百通报号百中心重大服务事件,涉及乙方的:(1)第一次通报扣罚1000元,暂停该业务营销推广一个月,同时乙方提交整改报告;(2)同类问题出现第二次
或以上通报,除按照第一条执行,同时暂停结算一个月,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重开。 5.3凡出现地市分公司通报号百中心重大服务事件,涉及乙方的:(1)第一次通报扣罚500元,暂停该业务营销推广一个月,同时乙方提交整改报告;(2)同类问题出现第二次或以上通报,除按照第一条执行,同时暂停结算一个月,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重开。 6 乙方有责任遵守中国电信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6.1乙方承诺遵照《中国电信广东号百分公司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6.2乙方违反《中国电信广东号百分公司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存在以下行为的,第一次警告并组织对信息安全学习;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每起扣罚500元。(1)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客户实名登记,或未按规定上交实名登记的客户信息资料;(2)采用弱密码登陆电信信息系统平台,未定期更改登陆密码;(3)乙方技术人员维护信息平台时,未遵照规定办法操作;(4)乙方技术人员经授权使用客户信息资料后,未及时对本机数据进行清理、剔除的。
6.3乙方违反《中国电信广东号百分公司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存在以下行为或以下后果之一,终止业务合作处理,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电信公司损失;违规公司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未经授权或对客户资料进行查询、修改、下载、传播及其他操作;(2)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为目的,故意向利益相关方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资料,不论是否给企业造成实质损害;(3)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流失;(4)对客户信息资料操作造成用户投诉,在重要媒体曝光;(5)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7乙方有义务保证每一次处理投诉单的服务质量,不得敷衍了事。乙方如在处理工单过程中有以下情况,视为乙方处理不当,按照超时工单标准进行扣罚: 7.1对于投诉工单涉及退费的,没有在一周内完成对客户退费; 7.2投诉工单返单次数超过三次的;
7.3合作方已回复工单,但10000号客服针对处理结果回访客户时,客户反映合作方无工作人员联系客户处理工单的;
7.4处理工单时有其他影响客户感知的严重情节。
8乙方承诺,每年用于本业务宣传推广的费用额度不低于乙方当年所获得收入的10%。甲方可对乙方的宣传工作进行监督。 9乙方应保证业务的发展量。
9.1如乙方当月应收业务费收入低于人民币2000元,则甲乙双方暂不予结算,而顺月累计,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元为止。无论累计金额是否达到或超过2000元,每年12月对应结算业务进行清结。
9.2在协议签订之日开始1年内,若本业务的有效用户总数少于1000户或乙方为甲方带来的分成后收入少于2000元/月时,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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