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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徐金桂)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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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50:24

D范某可向乙区法院起诉

[破题要领]①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甲区公安分局,李某可以向本级政府即甲区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正确。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李某可以向被告公安分局所在地甲区法院提起诉讼,故B正确。③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C错误。④李某是被行政处罚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范某没有受到处罚,并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所以,范某起诉不适用“原告加被告”规定,不得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故D错误。

〔Ⅳ〕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二第39题)B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破题要领]从级别管辖来看,被告是省政府,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本案诉讼标的是土地权属,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B正确。

(2)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见,只要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作出的是维持还是改变决定,都是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理由在于:为了便利原告起诉,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原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到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还是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法律在此处规定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试卷二第97题)无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破题要领]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单独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②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但是结果被维持了,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也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选项错误。③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故C选项错误,D选项也错误。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以上法院,这些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就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李某不服欲起诉,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B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城建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C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窦某不服,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

D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破题要领]①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故A正确,当选。②关于B选项,属于不动产案件,孙某不服拆除行为,则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宣武区法院起诉。故B错误,不当选。③窦某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故C正确,当选。④关于D选项,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对象不是不动产而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动产案件,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故D错误,不当选。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此为跨行政区域实现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地方化是影响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地方化是制度使然,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管理,其工作的开展在很多方面要受制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由其监督地方政府确实勉为其难。实践中,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屡见不鲜,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成为行政诉讼的常态。为此,最高法院在管辖制度上进行改革、探索,推动行政案件提级管辖、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取得积极效果,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根据上述司法改革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了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理解跨行政区域管辖,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1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权在最高法院,而不是各高级法院。理由在于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法院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2高级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并不是所有行政案件都跨行政区域管辖,而应当在审判工作实际情况需要时,才进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所谓实际情况需要,主要是行政案件出现如果不跨行政区域管辖将会导致司法审判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阻碍,进而影响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情形。

3在级别管辖上,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可能实现跨行政区域管辖。此处并不仅局限于基层法院。

4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意义。如果说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的制度安排是侧重于便利诉讼的话,那么设置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应当是为了在此基础上的兼顾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其实,立法工作向来都是在关注各方利益诉求,兼听利害关系方权利主张的状态下,实现全局考量、通盘权衡的利益博弈和衡平过程。正如儒家所提倡的“中庸”之道那样,“不偏不倚,中正平和。”人的生活也是如此,需要在事物中寻求和拿捏一个恰到好处的分量,把握好为人处世的度数,可谓“酒饮微醺,花看半开”,万事过犹不及,欲速则不达矣。

第三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的意义在于解决管辖冲突,使得行政案件的管辖能够顺利进行。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于同一个行政案件都认为应属于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为了避免此种冲突,法律规定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裁定管辖形式。

一、移送管辖

关于移送管辖,新《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移送管辖的含义。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问题,避免因管辖不明、相互推诿等原因而拖延审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移送管辖的要件。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也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

(4)管辖恒定,即一审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应当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即使存在确定管辖权因素的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直至作出判决。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刚性规定,是确立诉讼程序的需要。

二、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含义。

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权限,以便保证案件及时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指定管辖的适用。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①事实原因,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等导致有管辖权法院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②法律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不能执行审判职务。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相互之间又协商不成。新《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

关于管辖权转移,新《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管辖权转移的含义。

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这种管辖是在管辖权明确无纠纷的前提下发生的转移,体现了管辖制度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

2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没有发生管辖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当然,可以是一级或者几级审级关系。

关于管辖权转移的理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上级法院自由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不得违背立法关于管辖制度的精神和原则。

特别提示 相比于旧法,新法在管辖权转移中仅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删除了 “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理由在于: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有的地方为了控制最终的裁判结果,利用这一规定,将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当事人即使对一审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正好是本院,从而将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做到“一切尽在掌握”。这种做法有违司法公正,背离行政诉讼追求和秉承的价值。为了堵住这一法律漏洞,新法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三)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启动途径 1当事人启动。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 (2)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法院起诉。 对上述两种情形,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决定自己审理。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基层法院启动。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报请的法院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同样,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3中级法院启动。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4上述情形适用于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管辖权转移VS移送管辖 1主体不同。前者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后者是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 2前提不同。前者是案件从有管辖法院权到无管辖权法院,后者是案件从无管辖权法院到有管辖权法院。 3程序不同。前者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后者则无须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该规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克服行政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形式和内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重点整理 一、级别管辖

命题角度 中级法院管辖 1海关为被告的案件。

2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 3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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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范某可向乙区法院起诉 [破题要领]①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甲区公安分局,李某可以向本级政府即甲区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正确。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李某可以向被告公安分局所在地甲区法院提起诉讼,故B正确。③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C错误。④李某是被行政处罚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范某没有受到处罚,并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所以,范某起诉不适用“原告加被告”规定,不得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故D错误。 〔Ⅳ〕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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