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徐金桂) - 图文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这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此处的“法律”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终局行政决定行为主要包括:
(1)相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国务院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
第一,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二,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处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5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行政行为可诉,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二者的区别标准有:
(1)行使职权的机构。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行使刑事司法行为的机构在内部有所划分。公安机关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由治安处、派出所等机构承办作出;而刑事司法行为一般由刑事侦查机构承办作出。
(2)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治安管理秩序,刑事司法行为则是为了侦查犯罪行为以及追究犯罪行为的需要。
(3)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司法行为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比较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则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90题)BC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破题要领]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身份,因此,其行为也有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两种。如何区分这两种行为呢?就看有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有授权的就是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授权的就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县公安局介入和处理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根据,不是司法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可以对之提起行政诉讼。故A错误,B正确。②乙公司的利益受到县公安局违法行为的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具备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故C正确。D明显错误,甲公司基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的利益是无效的。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这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等活动,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让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和方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对于治安管理中的行政调解行为,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就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调解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原因是:①行政调解虽由行政机关主持,但是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②调解协议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③行政调解以自愿为基础,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有异议,可以就原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而没有进行行政诉讼的必要。
(2)仲裁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行为。
仲裁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原因是:①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②仲裁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③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通过制定引导性法规、政策、计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倡导、限制等非强制性方式并付之以利益引导,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在生活中广泛存在,其显著的特征就是非强制性。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一般而言,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指导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某镇政府发现大蒜销售价格上涨,销路看好,于是提供种植技术指导,鼓励村民种植大蒜,村民积极响应纷纷改种大蒜,待到村民种植的大蒜成熟上市销售之时,市场行情一落千丈,大蒜无人问津腐烂在田里,村民以镇政府行政指导导致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不予受理。
8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又称为重复处置、重复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反,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这种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设定的争议时效就形同虚设了。这就意味着一个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重新审查,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当然,经过重复处理之后,如果当事人发现原行为还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则可以就原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以下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CD
A甲某系税务局职工,在分年终奖金时,发现自己的奖金竟然比平时工作不认真的乙某还要少,欲提起诉讼 B丙某被单位停职待岗不服而投诉于劳动局,但劳动局立案后始终未采取相应措施,丙某欲起诉劳动局
C县工商局批准王某建一化工厂,张某不服该行政许可,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许可,工商局回复张某“行政许可合法有效,不予撤销”,张某就该回复起诉
D李某向县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县政府在审查中认为李某申请材料不合格,但是并未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李某补正材料,李某认为县政府告知行为违法,欲提起诉讼
[破题要领]①机关职工年终奖金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诉,故A当选。②劳动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丙某的管理职责,其不作为损害了丙某的合法权益,可诉,故B不当选。③县工商局作出的是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增加张某的义务或减少张某的权利,不可诉,故C当选。④行政许可案件中,通知等程序性行为只有在导致行政许可实体性事实程序终止的时候才可诉,本案中并没有提到县政府未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李某补正材料导致行政许可终止,所以不可诉,故D当选。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实际生效,也就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包括:(1)尚未成立的行为;(2)内部工作规程;(3)观念表示。
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但是,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C
A县政府提供良种果树苗的信息,对村民提供栽培技术的宣传教育,并作出决定,村民每种植一亩果树,将获得200元的奖励。村民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B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5年之内,所有进入本地市场销售的方便面都必须接受本地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某一方便面品牌就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C甲经市环保局批准设立一化工厂,附近居民申请市环保局公开许可决定而遭到拒绝,居民就该拒绝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县政府决定将县交通局的某一职权事项调整由县建设局行使
[破题要领]①关于A选项,本案属于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因为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
影响,所以不属于受案范围,A不当选。②关于B选项,本案中5年之内可能进入本地的方便面品牌是无法确定的,而且只要该通知有效,就可以对所有进入本地的方便面品牌进行反复适用,可见,该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故B不当选。当然,如果该方便面企业因为违反通知规定而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同时一并就通知提请法院审查。③关于C选项,甲经市环保局批准设立一化工厂,附近居民与该行政许可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居民申请市环保局公开许可决定而遭到拒绝,依据《行政许可诉讼规定》第2条规定,居民有权就该拒绝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故C属于受案范围,当选。④关于D选项,县政府决定将县交通局的某一职权事项调整由县建设局行使,此为行政机关职权调整的内部行政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可诉。故D不属于受案范围。
三、双重兜底 (一)其他合法权益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次修法将可诉获得救济的权益从“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即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不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比如公民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此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合法权利,还包括法律保护、认可的利益。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积极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求的实际行动,是立法层面上的一个显著进步。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可见,除了上述列举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外,法律、法规也可能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凡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通过这个条款衔接起来。比如,上述列举中虽然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重点整理 一、概括式标准
命题角度 用概括式标准判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结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掌握。一是行为标准。注意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二是权益标准,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列举式标准 命题角度肯定式列举
重点掌握如下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协议、不作为、行政给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协议、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行政行为(包括受理行为、通告行为等)、侵害公平竞争权行为、国家贸易、反倾销、反补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命题角度否定式列举
重点掌握如下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复议终局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图表)
中级法院 1.专业强 海关处理的案件; 2.级别高 (1)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2)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⑴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⑵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其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其二,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当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以将一个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比喻为在一个平面上确定一个或者多个点。确定面上的点,需要使用纵横坐标系,而级别管辖就相当于纵坐标,地域管辖就相当于横坐标,当在纵坐标上确定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并在横坐标上确定了地域管辖的法院之后,同时满足两者的法院相当于纵横坐标系上的交点。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的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这样的管辖设置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参加行政诉讼。原因在于:首先,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层单位,目前一共有3119个,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其次,当事人所在地、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特别提示在我国,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审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一)专业性强的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另外,从海关的设置上看,许多地方只有分关一级,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原则。
2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新法中取消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因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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