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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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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4:59:17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中府[2012]106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

(中府〔2012〕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辖区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征收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 / 7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项目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为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规定,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属三类地区;火炬区、五桂山、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1.三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耕地78万元/公顷,园地60万元/公顷,林地27.7万元/公顷,养殖水面8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万元/公顷。

2.四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耕地70.2万元/公顷,园地54万元/公顷,林地2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预征地公告公布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1.水田2000元/亩。 2.草地3000元/亩。 3.菜地3000元/亩。

4.水产养殖: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3500元/亩,鳗鱼、桂花鱼等优质鱼类5500元/亩,甲鱼6000元/亩,虾类4000元/亩。 5.连片种植:

(1)蕉林6000元/亩。

(2)荔枝、龙眼树: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18株/亩的,每亩补偿3.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3米(含3米)至6米,种植密度不少于30株/亩的,每亩补偿2.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3米,种植密度不少于70株/亩的,每亩补偿1.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种植密度不少于150株/亩的,每 2 / 7

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

值计算。

(3)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橙树、柑橘、柿子、黄皮、番石榴、火龙果等)补偿标准: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补偿1.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值计算。

(4)草莓3000元/亩。

(5)经济林、竹林3000元/亩。

6.苗圃只作搬迁补偿。苗圃搬迁费按1元/棵计算,最高补偿额不超20000元/亩。 7.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特殊种植(养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9.林地。对于使用林地进行种植,但未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未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已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承租人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10.经市农业、林业、渔业等职能部门核定,属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的不合理种养部分不予补偿,自行清理。

11.已作征收补偿的青苗,由征收部门处理。 12.政府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栽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13.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构建筑物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 / 7

14.零星青苗补偿见附件。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2000元/穴。 (2)骨坛: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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