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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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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2008年07月29日

一、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有关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含义及适用对象

(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三、四类情形不适用分成管理(粤国税发〔2008〕84号)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我市内跨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 《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8]62号)规定,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在珠海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向总机构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进行零申报,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分支机构暂不进行纳税申报。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四、税款预缴方法 (一)预缴方式。

1、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2、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本次讲座不细述)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

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 6月份按上上年度,7- 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新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从撤销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

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

(1)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2)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珠海的一个企业,在全国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元,B分公司:600元,C分公司:-400元,D分公司:-300元,E分公司:4411元,总公司:6000元。2006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08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06年1-12月 单位:元 分公司 A B C D E 经营收入 4500 3500 1200 800 6500 金额% 职工工资总额 金额% 资产总额 金额% 27.27 900 21.21 720 7.27 4.85 39.4 400 350 1200 25.21 8000 20.17 6500 11.2 9.8 4000 3500 23.53 19.12 11.76 10.29 35.3 33.62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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