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界定标准
的。
44.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45.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的。
46.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4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4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4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50.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51.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52.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53.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5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的。55.锅炉安全阀、的。
56.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而运行的。57.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进行挂接地线的。58.锅炉管道进行带压维护和安装时,施的。
5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60.在高、低架空线下方施工未采区措施的。
“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拆除不用
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
6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物的。 四、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筒、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或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造成循环风的责任人。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10.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1.井下烧焊无措施、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12.特殊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造成防治风流短路的。 1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1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15.井下巷道粉尘、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1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1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或填报假数据的。
1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1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0.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1.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2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3.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4.冲尘时,未对瓦斯、测风等牌板有效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5.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6.各类密闭前无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7.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校对的。
8.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9.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0.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1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1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5.瓦斯检查第一、二次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6.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17.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9.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0.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1.井下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或喷堵不严漏风的责任人。 22.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3.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24.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5.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6.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7.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8.采煤机、掘进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9.采煤机截煤和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0.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不正常使用的。 3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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