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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条款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串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携带火源的。
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和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3.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
4.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5.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6.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7.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8.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9.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 10.入井前不检身的。
11.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1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1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驾驶员。 1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驾驶员。 16.在地面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7.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18.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9.起吊工人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2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21.氧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2.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3.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24.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2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28.井下脱帽休息的。
29.下井携带烧焊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30.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空顶作业的人员。
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区域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8.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而继续生产的。 9.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1.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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