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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技术应用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珠规建[2010]3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工作,我局从即日起,对于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进行审核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宿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酒店以及其它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且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对于在第一条范围内,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审核认定,报我局批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少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采用地源热、太阳能光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耗综合效能(标煤量)不低于应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标准;
2、经规划部门认定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后,对城市核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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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域视觉景观产生严重影响的;
3、确因特殊条件所限,经专家论证后,可在同一项目内异地建设等效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替代系统建设方案应同步规划,并在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完成。
4、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四、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核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民用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及其附件;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含建筑总平面图)。 五、民用建筑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核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备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我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将拟作出的审核认定结论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公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出具认定书,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办结时限。
六、 申请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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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或者申请住宅建筑可以不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没有安装的,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珠海市民用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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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通信地址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项目地址 申请建筑 基本信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建筑朝向 电话 电话 建筑户型 屋顶面积 屋顶功能 占用面积 东侧相邻建筑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南北宽度 西侧相邻建筑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南北宽度 邮 编 手 机 手 机 南侧相邻建筑 相邻建筑 基本信息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东西宽度 申请理由及依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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