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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
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村[2012]2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的通知
(冀建村〔2012〕23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指导意见》(冀建组〔2012〕19号),做好帮扶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村容村貌的改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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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通过清理垃圾、杂物、残墙断壁、庭院,实现村庄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
第三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符合当地村庄生活习惯和地方及民族特点,并与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第四条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 4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
较,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其它村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审定
第六条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七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的意见。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八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九条 整治内容和目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现有村庄建筑、设施和路网框架的基础上,制定道路平整与亮化、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环境绿化美化、农业废弃物整治、杂物堆放和畜禽散养整治、公共设施配置、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等措施。村庄环境整治要避免大拆大建、平山填塘、砍树侵田,破坏历史风貌和村庄特色资源。要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 3 / 4
通过各方全面参与,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
通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环境舒适优美、乡村特色鲜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目标。 一、道路平整与亮化
第十条 道路整治:
1、清理占道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满足出行畅通的要求。
2、道路范围内的各种杆、线、缆经整治要排列有序,站立整齐,保证安全、美观、节俭、实用。
3、道路雨水应就近排入附近水体;道路周围无水体时,根据实际需要布置道路排水沟渠。
4、道路绿化应朴实、经济、自然,以地方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可适当种植地被植物,以减少土壤裸露和交通污染,提高防护功能和绿化效果。 5、村庄道路的建设应与村庄自然肌理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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