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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办[2013]9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3〕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行政管理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的法治需求,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需求的必然要求。 1 / 2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必然使环境行政执法全程纳入司法监督,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
犯罪行为也必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法制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审批、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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